佳木斯市郊区社区工作者绩效考核暂行实施办法
佳郊组发〔2018〕18号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郊区城市社区工作者
绩效考核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社区党工委、民政局、社区指导办:
现将《佳木斯市郊区城市社区工作者绩效考核暂行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佳木斯市郊区委组织部
2018年11月5日
佳木斯市郊区城市社区工作者
绩效考核暂行实施办法
为适应新时期社会治理需要,着力打造一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素质过硬、为民奉献、作风优良的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佳木斯市委办公室、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工作者队伍专业化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佳办发[2018]2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此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区非行政、事业身份的城市社区工作者,包括各社区的专职社区党工委成员、社区管理中心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以及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区政府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由区财政承担全部经费保障和统一管理使用的就业年龄段全日制工作人员。
二、考核内容
绩效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年度集中考核和获得加分三项分值按比例累加计算出总分,确定考核档次。
1、日常考核(100分)。日常考核由社区党工委组织实施,各社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考核内容。年度日常考核得分,为当年度每月日常考核成绩总和的平均值。
2、年度集中考核(100分)。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个人述职、民主测评、组织谈话、组织评定等四个方面,以民主测评、组织谈话等形式为主进行综合评分。
3、加分项(10分)。社区工作者成绩突出,能够探索出为居民服务的好办法,为居民解决困难,帮扶居民有典型事例和突出事迹,受到区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由各社区在年度集中考核时报考核组,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加分。按国家、省、市、区四级,分别加5分、3分、2分、1分。年度集中考核时,社区党工委可根据社区工作者实际工作情况,上报考察组经协商后视情况加1—3分。原则上,加分项最高不超过10分,如发生超出预设分值情况,由考核组讨论研究给出最后意见。
3、综合评定(110分)。综合考核得分=年度日常考核得分×70%+年度集中考核得分×30%+加分项得分。根据考核评分高低排名依次划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评为优秀档次的占社区工作者总数的20%;评为合格档次的占社区工作者总数的40%;评为基本合格档次的占社区工作者总数的30%;评为不合格档次的占社区工作者总数的10%。
本年度社区工作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绩效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①有违纪违法行为或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党政纪处分的;②严重违反社区工作管理规则制度的;③因失职、渎职或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④其它因责任差错或工作失误给社区造成不良影响的;⑤不履行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约定的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⑦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日常考核和年度集中考核的;⑧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挪用和侵占公共财物的;⑨其他不称职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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